昨天内长部长拿督斯里韩沙再努丁在议会上就表示,使用手机来拍摄/录影或直播警方在公共场所展开的突袭或逮捕行动,都属于违法的行为,因此警方可以对付相关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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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拍摄者将涉嫌妨碍警方执行任务及对调查造成干扰,若做出这项行为,将被视为抵触 1998 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 233 条文(588法令)。
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 1 年监禁,或 5 万令吉罚款或两者兼施。

行动党甲洞国会议员林立迎要求内政部阐明,警方是否有权在路障或路边截停公众时检查其手机。而韩沙再努丁也回应,警方可以要求或抢夺可疑者或疑似涉及任何调查中案件的人士的手机,且有权检查该手机。
当然,只有当公众涉嫌以下的刑事犯罪时,警方才会检查他们的手机。
- 刑事法典(574法令)
- 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
- 1948年煽动法令
- 2012年安全罪行(特别措施)法令(SOSMA)
- 2007年反人口贩卖及反贩运移民法令
- 2015年防范恐怖主义法令
对于另一件事,韩沙再努丁表示,政府已根据第12大马计划下批准购买警察使用的随身摄像机的预算,而目前内政部还在审查采购的细节。